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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不久前,我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双方沉不住气就干了一架,打斗中李某的右手被我打折。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我们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我赔偿李某500元。事后,李某共花去治疗费1000元。为此,他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反悔,认为我赔偿的5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说不赔偿1000元就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村里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能否反悔?

  朱嵩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与你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调解协议,即你应履行支付500元赔偿费的义务,李某有按照约定收取这笔赔偿费的权利。

  如果李某主张该调解协议无效,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与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主处分,并无上述导致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李某即使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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