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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放出”知多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在农村走访调查,经常会听见干部群众们说:这个社会真没有真事,李某某、王某犯了罪,却一点事没有,竟被“公家”放出来了。他们中的很多人对法律的一些制度不理解,认为:有罪就不会放出,放出就不会有罪。其实不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表现为人们认为的“放出”:

  一、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监视居住。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刑事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不得擅自离开,并设专人监视,以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监视居住在中国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其强制力严于取保候审,又轻于拘留、逮捕。

  其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应当是已构成犯罪,但不够拘留、逮捕条件,但又不适合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三、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的二个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上述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有罪的人得到较好的改造,而并非通常人们认为的“这些人没事”。

  刘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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