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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53 大众网-农村大众

  自2004年元月起,昌邑市某铸造厂开始与张某发生买卖焦碳业务。张某每送一车货,该铸造厂都与其及时结清货款。同年9月5日,该铸造厂又从张某处购去焦碳一宗,计款18000元,为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同年9月30日前付清欠款。但到期后,该铸造厂没有按期履行。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铸造厂提起反诉,认为前期张某供给的焦碳存在质量问题,给其

造成损失50000元,要求张某予以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铸造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铸造厂所欠张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提反诉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不予受理,判决该铸造厂偿付张某货款180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反诉的提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反诉的提起,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第三,反诉必须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本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第四,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本案被告的反诉虽然符合第一、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但由于该铸造厂所提反诉是2004年9月5日以前购买张某焦碳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故对被告所提反诉不予受理。如被告有证据证实张某以前供给的焦碳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姜娜张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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