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好友落水 见死不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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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00 信息时报 |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作出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索赔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 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的柳某,眼见詹在水中挣扎,却未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跳入河中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的噩耗。今年3月,詹某的父母以柳某未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向他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审理之初想促成双方调解,但柳某不愿意。合议过程中,法官面对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柳某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二人毕竟是相约去钓鱼的,柳某在以后发生危险时负有一定救护义务,自己不懂水性防止出现不必要损失可不进行施救,可以理解;但通过呼救让其他懂水性的人前来施救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常人看来也都是应该做的,不呼救是不能让人理解的,因此柳某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种则认为,詹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柳某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柳某对詹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柳某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警察,因此,柳某的行为虽应受道德谴责,法律上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议庭经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定柳某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詹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据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大家共认,但此案的特殊之处就是二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 此案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柳某的行为可恨。出事当天二人是相约同去钓鱼,然而,当柳某在明知詹某落水后,其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柳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其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消息告知詹的父母。 从客观上看,柳某的行为在精神上确实给詹某的父母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某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