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不具有主体资格一审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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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2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追踪报道 本报讯(记者刘丽英)漳州芗城区法院近日对龙岩律师兰子禄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一案作出一审裁定。兰子禄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败诉。兰子禄已提起上诉。 原告兰子禄诉称,2005年2月20日,他驾驶小车从龙岩往漳州高速公路行驶,途经漳州 高速B道时,被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原告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未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也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某某,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驳回兰子禄的诉讼请求。 兰子禄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虽然车主是黄某某,但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兰子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的汇款人也是兰子禄。而且交警部门于2005年6月7日做出了《关于撤销第1512103898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承认因为工作失误将处罚主体误作成黄某某。可见这一处罚行为与兰子禄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兰子禄是客观的适格原告。(见本报6月24日)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