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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方“阳光办案”推动公正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43 扬子晚报

  全面推行“讯问”录音录像监视居住逐步向取保候审过渡立案初查不得扣押、冻结款物保障律师参与办案的权利

  本报讯记者上午从正在宁召开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获悉,全省检察机关要在维护公平正义、推动“阳光办案”上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主要措施包括:

  ———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反贪部门都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对重要证人进行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各级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时,严禁侵犯犯罪嫌疑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客观和公正。未经证人同意,询问时不得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今后对发生投诉而拿不出录音录像资料的,一律视为违纪。

  ———监视居住逐步向取保候审过渡。根据案情,确实需要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又符合法律条件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上收一级审批权限;适用时间以必要性为原则;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必须合法;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即办案单位将采取措施的地点、种类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以提高反贪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区分不同对象,积极使用取保候审措施,使监视居住逐步向取保候审过渡,充分发挥保证人、保证金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作用。

  ———立案初查阶段不得扣押、冻结款物。在扣押、冻结、移送、处理、退还涉案款物时,确保手续齐全,决定书和清单必须内容明确,不得以收据等形式代替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明知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不得随意扣押、冻结;在立案前初查阶段,不得扣押、冻结款物;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的扣押款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移送;严格依法处理扣押款物;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再生利息必须一并上缴或返还。

  ———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权利。侦办案件时,各级反贪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的有关事宜,并建立相应台账;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在5日内安排会见;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尤其是听取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徐丹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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