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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赔百万国内只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7:23 青年时讯

  《蒙特利尔公约》从今年7月31日在中国生效,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实行以后,一旦出现旅客伤亡时,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合13.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09万元);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4.5万元);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1万元)为限。

  国内民航法规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已经10多年未作调整。根据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7万元。

  国内民航事故赔偿偏低

  《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使国际国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问题再度成为焦点。民航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述权限,至于民航法规会不会参照公约进行调整和修改,权限并不在民航总局。

  实际上,国内民航法规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已经10多年未作调整。根据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7万元。在大连空难、包头空难的理赔过程中,这一理赔标准已经广受争议,法律专家纷纷呼吁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提升理赔限额。而航空公司在具体操作中,也突破了7万元的上限,如大连空难每名旅客的赔偿额达到20万元,包头空难赔偿额也达到21.1万元。

  另外,根据1996年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民航专家董念清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大部分小国、穷国)的国内伤亡赔偿限额都在2万美元以上,我国应修改相关法律,适度提高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使其逐渐接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

  国内法同国际公约的衔接出现空白

  一般而言,空难赔偿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即随机票同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因为有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的详细规定,所以商业保险的理赔过程并不麻烦。

  另一方面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这种赔偿因空难发生地、国际国内航线、事故原因等具体条件不同会产生很大差距。

  中国空难事故赔偿中产生“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命值钱”的问题根源在于:国内法同国际公约的衔接出现了空白。

  目前世界各国处理空难事故普遍适用的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很多国家都是将公约内容直接植入本国法律,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就不分国际国内航线,航空事故一律遵行国际公约的赔偿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杜新力介绍说:《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多边条约,中国政府也在公约上签了字。但依据立法程序,只有在全国人大批准后该条约才算正式生效。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的决定,成为推动中国在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问题上进一步同国际接轨的原动力。

  双梯度责任制更利于旅客

  杜教授强调指出,比较《华沙公约》而言,《蒙特利尔公约》的变化很大,总的原则是,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的趋势十分明显。加入国际公约对中国国内民航立法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

  《蒙特利尔公约》首创了一种旅客伤亡责任限制制度———双梯度责任制。

  第一梯度指的是,一旦发生空难,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10万特别提款权,相当于10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遇难者家属将无条件地获得这份赔偿。

  第二梯度是指,在特别提款权外由遇难者家属和航空公司协商解决的赔偿,如果承运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该赔偿遇难者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上限限制。而许多发达国家的航空运输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就没有赔偿上限,有时的赔偿会达到上百万或上千万美元。

  杜新力教授介绍说,《蒙特利尔公约》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管辖权的变化,按照以前的规定,受害人应向承运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现在则允许向受害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赔偿,这些都对我国目前的航空立法提出了挑战。

  据我国第一位航空法博士吴建端介绍,《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生效和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修订是两个问题,属于不同的范畴。国际航班是指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中有一地在境外的航班。国际公约的作用是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对国际上各国的法律所做出的妥协。而国内航班是在始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都在国内的航班。民航的赔偿标准则是根据本国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如要修改国内赔偿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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