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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条款有空子可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4:04 北京晨报

  市人大就物权法草案听取专家意见

  大到典权规定、小到农村水井之争的问题,这些在物权法草案的历次审议过程中被删去的条款,应该重新被吸收进来。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上,有专家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该丰富、细化条款内容,以应对审判中要面临的诸多物权纠纷。

  ■物权法不该越删越少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梁书文发言时指出,当初人民大学、社科院提交的物权法“建议稿”分别有480条、423条。物权法2002年的首次征求意见稿有335条,二次审议时变成297条,现在草案只剩下268条了——条款内容越来越少。梁书文认为,已被删除的不少内容应该被重新吸收进来。例如“相邻关系”一章,建议稿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具体问题,例如农村水源和灌溉纠纷,虽然问题小,但各地司法部门经常要面对。

  ■“典权”规定应该恢复

  对于在审议过程中反复增删的“典权”(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一章,很多专家都呼吁重新恢复。梁书文提出的理由是,我国已经客观存在典权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典权,但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很多法律文件对典权都做了规定,最高法院针对典权问题有大量批复、解答等司法解释,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典权纠纷。而且立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对新创设一项法律制度要慎重,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可轻易废止。

  ■征地补偿应再细化

  征地安置和补偿的问题历来纠纷最多、争议最大。对这个问题,所有专家一致认为,草案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不够细致,必须明确安置和补偿的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家刘凯湘认为,“按国家规定”这个说法太简单模糊,现在的规定容易给个别地方政府、开发商留下钻空子的余地。

  刘凯湘认为,征地的安置和补偿问题是物权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家龙翼飞建议草案做出补充规定:根据独立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被征收征用人得到的安置条件不得低于安置前,确保其原有收益不下降。

  晨报记者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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