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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吸K粉吃摇头丸算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05 重庆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力)办理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在重庆将成为历史。

  昨日,重庆市高院向媒体通报称,市高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日前联合会签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贩卖摇头丸超过100克、K粉超过500克,最高可判死刑。请人吸K粉吃摇头丸的也算违法。据悉,公、检、法3家就新型毒

品定罪量刑出台规范性文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今年缴获摇头丸数量上升60%

  据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红军介绍,由于新类型毒品与传统的海洛因、鸦片在吸食后的生理反应不同,新类型毒品对社会治安有更大的威胁。

  近年来,K粉、摇头丸从西欧的地下工厂流入我国,根据药上不同的字母、不同的颜色,有不同的名字,例如“蓝精灵”、“白天使”等。由于K粉和摇头丸利润比传统毒品高(前者300~500元/克),因此很快得到传播,频繁出现在歌厅、舞厅等场所,而消费者大多是青年人。今年以来,缴获摇头丸的数量比去年上升了60.6%。

  无法可依致大部分案无法办

  我国法律规定,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新类型毒品的出现,让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时无法可依。因此,重庆去年审结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不到30件,不少涉及新型毒品的案件因“无法可依”而被迫“搁浅”。

  据胡庭长介绍,在《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前,很大部分案件都没有处理,已经处理的案件,在标准上也不统一。《意见》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新类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贩毒掺假按掺假后重量计算

  《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等毒品不满20克、氯胺酮等毒品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摇头丸20克以上不满100克、氯胺酮等毒品50克不满500克的,定性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可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7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摇头丸的数量在100克以上、氯胺酮的数量在500克以上的,定性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可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向多人或多次贩卖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单位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最高不封顶的罚款外,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引人注目的还有《意见》中的第七条,规定请客吸食毒品的,应算作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则明确指出,如果贩毒时掺假的,按照掺假后的重量计算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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