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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合作另辟蹊径(热点热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25 环球时报

  7月28日,来自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六国的外长或代表,在老挝首都万象发表《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决定建立新的伙伴关系,以应对亚太地区的能源和气候变化等问题。六国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的要求和各自的国情,在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众所周知,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宣布退

出《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履行《京都议定书》目标对美国经济影响太大;三是主要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没有有效参与。尽管国际社会做出不懈努力劝说美国,但美国还是顽固地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谈判启动艰难,关键在于,《京都议定书》模式,取之不当,弃之可惜。如果要美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进程,一种方式是回到公约,另行谈判。但这条道路程序复杂,众口难调,交易成本太高。为此,一些国家可能选择抛开公约框架,另行结盟,或双边、或多边、或封闭、或开放,提出新的动议,形成相应的协定,走“第三条道路”。美国选择这一道路的迹象已现端倪,这次《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就是在美国的倡议下达成的。

  中、美、日、韩、澳、印六国的经济总量、人口、能源利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世界的一半。六国对参与气候进程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中国的立场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关键是实现技术创新、转让、推广,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未来世界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长的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限于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技术研发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

  印度有43%的家庭没有用上电,未来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很大。印度在技术转让上的立场与中国接近。韩国也希望这个新伙伴计划能促进技术领域的合作。

  日本在节能和环境改善技术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日本参加“新伙伴计划”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在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获得利益。澳大利亚则认为,澳可以向中、印等国出口可再生能源技术,同这些国家建立伙伴关系有助于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有评论说,“新伙伴计划”是布什政府在诱使中国和印度脱离将在11月于蒙特利尔举行的关于后京都气候协定的谈判。对此,欧盟表态说,这个新伙伴计划不能取代《京都议定书》,他们不指望它能对气候变化有实质的影响。应该看到,“新伙伴计划”实际是个技术协定,它正是切中了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转让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和能源效率问题,没有硬性规定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削减义务,才能顺利地建立起来。当然“新伙伴计划”作用如何,还有待观察。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环球时报》 (2005年08月03日 第十一版)

  作者:庄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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