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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10问10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05 南方日报

  政策解读

  1.哪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有何限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

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2.集体农用地可否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答:集体农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之前,不得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3.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否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答:不可。

  4.《办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暂停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依法实行公开交易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5.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自行改变建设用途?

  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的最高年限如何确定?

  答: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7.在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如何防止违背大多数农民群众意愿乱卖滥卖土地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8.农民集体用地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否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答: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10.哪些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当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此外其他符合《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也必须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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