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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网友较真‘较’到法院”案一审有果——“雷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18 东方今报

  今报焦作讯8月3日,备受网友关注的“小李飞刀”向版主“雷太子”讨要名誉权案一审有果。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雷太子”发表的《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文章并未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本案不属于名誉侵权为由,驳回了“小李飞刀”的诉讼请求。网友较真“侵犯俺的名誉权就得道歉”网友“小李飞刀”是当地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常在当地某网站“山阳论坛”转悠。“雷太子”任该论坛“摄影天地”版主。2005年2月20日,“小李飞刀”(即原告李某)将云台网摄影作品《美丽的焦作美丽的夜》(作者高小豹)转帖至“

摄影天地”,但被版主“雷太子”(即被告王某)删除。“小李飞刀”随即发帖质问删帖理由。“雷太子”于2月21日发帖解释:未经云台网许可私自转发帖子,违背版规。随后,“雷太子”在山阳论坛《站长专区》里发布《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一文,文中有“你对俺造成的负面影响,刀刀是不是也该发个声明,给俺讨要回来?拉完屎不擦屁股就走,是不是太欺负我了呀。屎盆子您也给我扣头上了,事完了您不给我擦擦?”等内容。“小李飞刀”据此认为“雷太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道歉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看法网络侵权不完全等同现实侵权据了解,该案系焦作市首起“网络虚拟空间纠纷”。开庭审理时,法院首先对原、被告的身份进行了认定:本案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络活动,具有唯一性,且有证人印证,可以认定拥有并使用“小李飞刀”网名的人就是现实生活中本案原告李某,“雷太子”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本案被告王某。针对被告王某提出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法院认为,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通过原告举证,可以证实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判决结果未构成不良后果,驳回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发表《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一文,不属于违法行为,文章中的不文明用语,属被告在网络中用语不当、不规范、不文明,但在现实社会中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网络是虚拟的,但它不仅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网友之间应杜绝使用不文明用语。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02

  作者: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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