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失误要对公民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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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林洪浩 实习生李斌 通讯员谢志忠)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不久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徐尚武称,《条例》实施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公民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违反《条例》 的行政机关将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像“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以及“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等,都是行政机关必须公开的内容。此外,在“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以及“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都被列入了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据悉,《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又出台的一个重要法规,使我省自2002年以来积极推行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规定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政务公开权利人。徐尚武指出,政务公开应当按照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下转A6版)(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