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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十一”纳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范围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村民住宅。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符信)广东省土地使用制度将有一重大突破:从10月1日开始,作为“农民资产”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广东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

  昨天在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炳南表示:省政府今年第100号令发布的、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项探索性立法,开创了全国的先河。

  《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的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四种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4、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规定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范围包括: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这个范围远远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拓展了广东省的用地空间。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了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理的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由当事人双方持相关合同和土地权属证明等,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的权属证明。流转环节不需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用途和管理。

  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明确了法律责任。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暂停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依法实行公开交易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周炳南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早日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办法。(见A6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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