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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土地“十一”率先入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53 南方都市报

  广东集体土地“十一”率先入市

  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村民租卖房子后不得申请新宅基地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 实习生郗岳)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100号政府令——《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商品房;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经2/3以上所有者同意;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收益一半以上要用于农村社保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客观存在。《办法》是广东首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广东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办法》指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可以用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亦可兴建村民住宅。此外,为了防止操作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办法》要求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收益的50%以上应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安排。

  集体与国有“同地、同权、同价”

  根据《办法》,10月1日起,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转让、出让、出租、转租和抵押。

  《办法》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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