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毒品咖啡因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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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55 南方日报 |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贩卖冰毒不确实 应按毒品咖啡因处罚 “租来旧炼油厂狂造摇头丸26万粒”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王创辉)6月28日,本报《东莞观察》C04版披露了一贩毒团伙,租来旧炼油厂狂造摇头丸26万粒一事。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贩卖冰毒以及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属不确实,法院不予采信,该贩毒团伙获轻判。 指控 该团伙买来冰毒制“小麻”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8月,李志浩、王强权和余天福,在东莞市黄江镇密谋使用冰毒、咖啡因等原料制作摇头丸“小麻”贩卖。李志浩购买了设备,并找来李某和殷某帮忙。9月初,王强权选择了黄江镇宝山林场炼油厂旧址作为制作场地。余天福找来了3人(均另案处理)帮忙负责生产。几人共造出摇头丸26万粒,进行贩卖。 鉴定 成品及材料不含冰毒成分 法院认定,根据本案的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等人时,分别从其住所、制毒场所起获了部分制成品摇头丸“小麻”及部分制毒材料,如红色粉末、白色粉末、白色片状固体、红色液体及固体等,上述所有被起获的物品经市公安局化验,证实均不含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检验结论也即说明,李志浩等人供述向汪春江贩买的所谓“冰毒”并非真正的冰毒。因为本案各被告人虽然是以贩卖冰毒的形式实施犯罪,但由于他们对所贩卖的不是冰毒并不知情,属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且本案中公安机关已作出了毒品成分鉴定,则应以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本案毒品的类型更为妥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并不确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 按毒品咖啡因处罚 由于本案的毒品类型是以摇头丸的形式出现,而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对这类型案件的处理,应按照查获的摇头丸实际所含的毒品成分确认其毒品类型。本案中,被告人制成的摇头丸经检验,其成分当中,只有咖啡因是属于受管制的精神药品,其他成分无法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内的药品品种作同一对比,不能确认为毒品,故处罚上按毒品咖啡因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11名被告人贩毒的数量属少量,但均属多次贩卖毒品,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主犯李志浩、余天福、王强权、蒋天强、李文汉、李联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3个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