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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十一”纳入市场(紧接A1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全面公开,不得只公开部分事项;政务公开义务人必须保证公开的政务活动信息的真实性,不能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公开的,该公开的都应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徐尚武说。据介绍,《条例》共列举了二十三项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是依据是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否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否关系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和权利义务,是否容易滋生腐败等方面,从事权、人权和财权等三方面作出设定。

  《条例》更明确规定,若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条例》所列举的二十三项内容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同时,《条例》也明确,属于“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则不予公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及“新闻发布会”、“新闻传媒”等十一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条例》规定,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条例》也就答复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时限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政务公开应如何处罚?《条例》规定,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根据国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务公开中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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