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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空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大家说法

  王文琦 专栏

  7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在同一天,备受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也在吉林

终审宣判,桑被依法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都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法院的判决都没写明究竟没收了两被告多少数额的“个人全部财产”。于是,有评论对此提出质疑。

  没收的“个人全部财产”有多少是否应当写明?笔者认为,写明具体数额对于审判机关有一定的现实难度。目前,我国家庭财产共有制、约定制并存,生活财产与经济运行中的家族资产交错,个人财产状况往往不明,给调查增添一定困难。

  不难理解,不写明具体没收的数额,某种意义上反而有利于在发现犯罪分子新的财产证据时加以追讨和没收,例如被犯罪分子转移的财产(判决时没有查明)、犯罪分子尚未实现的债权等等。这里有个案例:1999年1月,陈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纳部分房款后,如期向银行支付按揭款。2000年8月,陈的爱人因犯罪被刑拘,法院认定其自1999年10月开始犯罪,最终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3月,卖给陈女士房产的房地产公司账号被冻结,最终,陈女士所缴房款于2004年被定性为赃款。可见,在一时难以写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不写明数额也有其考量。

  当然,笔者并非赞成都不写明数额,不写明数额的风险就在于,可能使判决流于“空判”。比较适当或者说折中的做法是,将判决时查明已知的个人财产数额明确写入判决,对于今后再发现的个人财产,国家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

  从原则上讲,法律要明确细致,判决也要有确定性,判决的确定性需要细致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不能写明没收金额,法律规范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当前,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确认个人财产的规则,没有规定确认个人财产的程序,没收个人财产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都有待完善。同时要强化没收追缴处分措施,完善执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更加具有可执行性,不致使“没收”成为“空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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