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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聘请助手值得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1:21 中国新闻网

  一些选民很想向人大代表倾诉民意;不少代表也很想密切联系选民,以尽人大代表之责。可现实中,选民向代表倾诉民意、代表向选民倾听民意的实例并不普遍。原因之一,在于代表缺乏时间

  代表聘助手,可以说是代议民主制度之必需。有助于代表克服时间障碍,更多地听取与反映民意,并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项有利条件

  但,助手只能是“助”。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尽可能多接触选民,多倾听民意,多发表自己对于民意的分析意见,而不能过于依赖助手,使“助手”变为“主手”

  以往讲到一些“人大代表”,人们就会想到“握手、拍手、举手”——所谓“三手代表”,还有就是“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照理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是人民利益与意志的代理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除了在人大会议中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还应当在人大闭会期间积极开展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广泛听取与反映民意,而不能“会后就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行,社会利益与社会结构的渐趋分化,选民(人民)中缘于利益关怀的民意诉求大量激增,且越来越呈多样化、复杂化。一些选民确实很想向人大代表倾诉民意,并希望代表将民意上达,以影响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取向;不少代表也很想密切联系选民,广泛倾听与反映民意,以尽人大代表之责。

  可是,现实中,选民向代表倾诉民意、代表向选民倾听民意的实例不说“寥若晨星”,至少也不普遍。原因之一,在于代表缺乏时间。在我国,除了人大常委会中一部分组成人员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没有脱离原有的职业,当选代表只是他们的一份不取报酬的“兼职”。每年能“拨冗”出席一次人大会议已属不易,要在人大闭会期间抽出较多的时间联系选民,倾听与反映民意,实有难度。既是如此,选民要找到自己的代表倾诉民意也就成了难事。一旦万不得已,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只能艰难跋涉、劳命伤财地去挤“上访”路。人大(代表)本是上达民意的主渠道,但主渠道却不尽畅通。这就不利于人大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从经费和时间等方面,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保证代表能够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与反映群众意见。

  依据这一精神,笔者建议:人大代表聘请助手的做法应当提倡。

  代表(或议员)聘助手,可以说是代议民主制度之必需。这种制度下,一名代表(或议员)背后往往是成千上万的选民。光靠代表(或议员)本身去听取选民意见,总很有限。为此,在代议民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议员尽管是专职的,也往往需要雇用多名助手(助理、秘书)。例如,有的国家平均每个参议员有40名助理,众议员则有20来名助理。这些国家的议员一般依靠财政拨款雇用助手,有些地方议会的议员也有自费雇用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民主制度,人大代表也有必要聘用助手,就“非专职代表”这一特点看,甚至更有必要聘用助手。其实,近十多年来,人大代表聘请助手的信息时有所闻。在上海,曾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每逢赴京开会,总能提出一系列高质量的议案。之所以如此,除了这位代表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与“代表意识”外,还在于他聘请了多名助手在人大闭会期间协助他工作。笔者认为,聘请助手的做法如能加以提倡与推广,无疑会有助于代表克服时间障碍,更多地听取与反映民意,无疑会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项有利条件。

  当然,提倡代表聘请助手,需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助手可以协助代表接待选民来访,办理选民来信,向代表转述选民意见;可以协助代表一起分析民意,拟订议案或批评、意见、建议;可以为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或相关的专业资料,以利于代表提高履行职务的能力。但,助手只能是“助”。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尽可能多接触选民,多倾听民意,多发表自己对于民意的分析意见,多就议案等的拟订提出见解,而不能过于依赖助手,使“助手”变为“主手”。

  第二,代表可以从志愿者中聘请助手,不付报酬。这些为代表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者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曾经当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且身体健康的一部分退休人员,他们有参政议政经验,有充裕的时间,更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乐于发挥余热。二是高校政治学、公共行政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的教师与硕士生、博士生。他们有较丰富的政治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法律与政治制度,十分愿意服务代表服务社会,并视之为难得的实习机会。

  第三,以代表小组的名义聘请若干助手为宜。这与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时,也不排斥助手间实行分工,分别重点协助某一代表。第四,有条件的代表小组可先“聘”起来。相关的人大常委会应及时总结与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将成熟的经验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以制度的力量来要求、规范、保障人大代表聘请助手。

  最后,补充一句,政协委员其实也可以考虑聘请助手。这样会有助于发挥政协(委员)听取与反映民意的功能,有助于我们的民主制度显现实效,有助于整个社会走向和谐。

  【来源:文汇报;作者:浦兴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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