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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应无城乡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1:2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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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改革取消城乡差别,赔偿计算标准始终未变,导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遇到尴尬:同样被车撞死,城里人要比农村人多获得10万元的赔偿金。8月3日,视点版报道此事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教授专门给本版发来文章,谈了他的看法。杨立新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问题,不仅仅表现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在以前的重庆市綦江彩虹桥事故的赔偿上也是这样,同样在一个桥上发生的事故中造成伤亡后果,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却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真的让农民兄弟感到气不忿。

  认真说起来,城乡赔偿标准不同,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这就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支出确实存在不同;既然农民与城里人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那么在赔偿问题上也体现出这种不同,就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问题并非如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于生命的丧失。如果造成的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的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在生命权损害的赔偿上,死亡赔偿金并不仅仅是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是对死亡人没有继续享受生命这一损失的赔偿。对于这样的赔偿,坚持城乡差别,城里人与农民的赔偿就要相差3倍,实际上体现了生命权的不同价值。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都是最宝贵的,具有同样的价值。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体现差别的必要性,应当坚持人身损害赔偿的同等标准,不能有歧视,特别是不能歧视农民。

  事实上,我们对农民的歧视,并不是从今天、从这个问题开始的。几十年来,要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剪刀差,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呼吁并不少,可实际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过去,农民挣工分,城里人挣工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而城里人却享受各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即使在今天,城里人已经获得了很多的福利,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民的改善不明显。显然,剪刀差并没有缩小,而是在扩大。在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上,这种剪刀差也同样存在,并且大家习以为常,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平,是对农民的不公平。

  湖北省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差别的做法值得赞许。这是缩小以至消灭城乡差别、减少以至消灭剪刀差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十分重要的。我想,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也都会实行这样的改革,这样就会促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就会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实现人人平等。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仍然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应当坚决反对。

  我认为:

  第一,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坚持歧视农民的立场。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检讨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判处的案例,实行城乡差别的赔偿制是不适当的,应当加以改进和改革。

  第三,农民作为受害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平等权利。在讨论的这些案例中,城里打工的农民理直气壮地主张城市赔偿标准的行为,甚至包括死亡后迁移户口的不当做法,都说明了农民坚守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的积极要求。对此,我们不应当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抗错误做法的一种反应。

  第四,作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你侵害的是城里人还是农民,他们作为受害人,都是平等的人,他们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你认为他是一个农民,你就坚决主张他无权获得城里人的赔偿数额,那你也是在歧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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