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是物业的,还是业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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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2:00 信息时报 |
不许拍照!家住广州市番禺某小区的业主爱玛准备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花园里摄影留念,却被女保安制止。女保安说:“这是我们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 既不是什么禁区,也不是什么要地,物业管理公司凭什么不让业主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照相?原来,这家物业公司是为了防止其他小区有人来偷拍小区的楼盘资料。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最为关键的是,小区是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 产。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业主请来代表业主管理小区的,并没有权力要求业主在属于自己的场所内不拍照。这是对业主正当权益的侵害。一段时间以来,物业公司与小区居民之间,与业主之间,矛盾与摩擦时常发生。许多地方的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急速升温,物业管理投诉跃居各地消协投诉排行榜前列。从以往和正在发生的各种物业纠纷到“不许拍照”,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物业公司混淆了物业的服务与管理内容,一些物业公司错把管理成目的,错把自己当主人,错把业主当成了自己管制的接受者。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法》,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业主花钱聘来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受业主聘用或雇佣的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依据合同内容,按照业主要求,为业主搞好服务,而不是“治”业主。换而言之,小区主人是业主,为业主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与工作目的。 “不许拍照”背后是物业公司对自己角色的误读,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的错位。今年6月,“深圳竞选风云”主要参与者、凯地花园业委会主任吴海宁,写了一份《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他建议,将所有的“物业管理”字样改为“物业服务”,突出服务理念。笔者非常赞同这个建议。变“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有利于重新摆正理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依法明确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们聘用的,明白物业公司的任务是为居民服务好,而不是“管理”居民的。这对构建和谐社区,很重要。(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