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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警方起诉当事人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2:59 宁夏日报

  日前,一起官告民的诉讼案件,最终以红寺堡警方胜诉而告终。索要工程款大闹宾馆

  2002年4月28日,红寺堡“寺堡苑宾馆”经理高某与张某签订了“寺堡苑宾馆”建筑工程合同。同年7月26日,张某将宾馆的粉刷工程转包给王某。工程完工后,高某给张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2003年11月,王某和其家人以给高某干活,而高某未支付完工程款为由,多次向高某索要工程款。

  2003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王某及其母亲胡某、妻子孙某3人又到寺堡苑宾馆找宾馆经理高某索要工钱,并且睡在宾馆大厅内的沙发上至当晚11时许。高某以扰乱宾馆的正常营业秩序为由,向红寺堡警方报案。红寺堡镇派出所民警王瑞东、李彦海于当晚11时出警,在询问、了解情况后,民警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解决的经济纠纷,便告知胡某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当时高某说:“现在民警在场,我请你们3人离开宾馆,否则我就要当着民警的面把你们抬出宾馆去。”胡某等3人不离开,高某便让外甥窦某等人强行将胡某等人采取抬、拖、拉的方式弄出宾馆。在此过程中,胡某、孙某等人均有反抗,2位民警当场对高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未能制止住。胡某坐在宾馆门口辱骂民警,并倒在地上抱住民警王瑞东、李彦海的双腿,要求解决问题。2位民警见一时不能平息事态,便向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安世锋及其原任局领导进行了电话汇报。

  当晚约12时许,所长安世锋到达现场,胡某便抱住安世锋的双腿,要求处理。安世锋对胡某劝解后,她松开了手。安世锋与高某协商,将胡某等人安置到宾馆,第二天再解决事情,高某表示同意。安世锋到宾馆门口,让胡某进宾馆,胡某等人不进去。胡某又将安世锋的双腿抱住,此过程中安世锋仅往后撤了一下右腿,胡某便以昏迷的样子往后倒去,被民警王瑞东、李彦海从后面扶住。孙某此时大喊:“民警打人啦,在我妈的小肚子上踢了3脚”等话。安世锋见现场混乱,便用手机向原任局领导再次进行了电话汇报。次日凌晨2时许,原局领导到达现场,答应天亮后处理此事才将事态平息。多次上访要医疗费

  2003年12月31日,胡某以2天前被他人打伤,胸部及全身疼痛为由,入住红寺堡中心医院就诊,至2004年1月17日出院,该医院诊断其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疑似L5椎体轻度压缩改变,建议做CT进一步确诊。胡某出院后,又到吴忠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了CT检查,CT扫描结论确诊为腰椎退行性改变,并先后到灵武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其主要病情为“腰椎间盘突出”。

  2004年6月23日,经吴忠市法医门诊鉴定结论:胡某系被他人打伤致多处软组织挫伤,特别是腰部外伤致椎间盘突出,伤情结论为轻伤。胡某便先后到吴忠市人大、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多次上访,为此,吴忠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派人员进行调查。其间,王某、孙某多次到红寺堡警方以“安世锋打伤胡某”为由索要医疗费,原任局领导从对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同意红寺堡警方垫付医疗费,为此,王某、孙某先后从红寺堡公安局领走8596.92元人民币。

  红寺堡警方对本案中胡某因外伤致椎间盘突出而鉴定为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存在较多疑点,要求重新鉴定。2004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伤者胡某的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伤者胡某腰骶不改变属退变性的疾病,不是外力所致。吴忠市公安局纪检部门调查认定:关于胡某轻微伤的问题,是与“寺堡苑宾馆”经理高某等人在该宾馆撕扯拖拉的过程中形成的。红寺堡警方依法起诉

  胡某向自治区公安厅、吴忠市人大、吴忠市政法委、吴忠市公安局等单位控告,要求追究红寺堡民警安世锋的刑事责任、赔偿其损失2.7万元。

  红寺堡警方派人了解、调查情况时,胡某又提出让红寺堡警方为其追要高某所欠工程款的无理要求。红寺堡警方对胡某一案依法进行了诉讼。2005年3月17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5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红寺堡开发区公安局为其垫付的医药费用7796.92元。至此,这起官告民案以红寺堡警方胜诉告终。(本报记者王进忠何巧云 通讯员 代永江)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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