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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账者因拿不出证据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3:10 新晚报

  本报讯(贾晋璇桂玲)张某向李某借款,出具的欠条字迹却不相同。后张某拒绝还款,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据内容虽不一致,但不影响借条的客观存在和证明效力,判决张某给付李某借款1.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张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对好朋友,过从甚密。然而,2004年9月,李某却将张某告上了法

庭,理由是2003年5月14日,张某向李某借了2万元钱,至2004年6月初,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张某仅还了3000元,尚欠1.7万元至今未还,只是为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

  张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2000年以前向李某借过2万元钱,但早已归还,只是借条没收回,这张借条不是2003年5月14日出具的,而是2000年以前为李某出具的。2000年以后张某未再向李某借过款,更未还过3000元钱。张某提出对借条进行鉴定。

  经鉴定,此借条中“2003年”与“借条今借款贰万元整张某5.14”的字迹不是同一支笔同一时间一次性书写的。李某也承认收到借条时就发现字迹系两种笔体,字的颜色也不一致,但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承认向李某借2万元钱的事实存在,但提供不出出具借条日期和偿还该款的收据凭证。“2003年”字迹与借据内容字迹虽不一致,系两种笔体,但不影响该借条的客观存在和证明效力。而且借条内容未载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因此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李某的诉讼请求有理。同时由于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张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李某利息。

  启凡律师点评:

  借贷关系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健全手续,借钱时要主动当面打欠条,钱收回时应主动出具收条或退还欠条。二是法院审理案件,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即要有证据支持所认定的事实。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已经举示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条,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被告主张钱已还清,也应对此举示出收条或其他证据,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人举示不出或没有充分举示出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据,故法院只能依证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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