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规定有调整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4:0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记者吴慧泉)昨日,市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若干具体规定做出调整和补充。具体内容包括四部分: 一、从2006年开始,申请免于说课考评的条件调整为:凡在近三年中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必须有说课或公开课等环节),并获二等奖及以上成绩的教师可申请免于说课考评。其中,申报选青的教师须获得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及以 上的成绩方可申请免于考评(仅限市评范围)。为规范对教师业务竞赛活动的管理,从2005年秋季开始,凡涉及职称评审优惠照顾的市级比赛活动,举办或承办部门在下发通知前,应与人事部门商定比赛奖项的设置及获奖人数比例等问题。 二、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小学年段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承认:班级数在4个班以上(含4个班)的年级可设段长1人。不足4个班的年级,可与其他年级合设为一个年段,学校规模为18个班及以上的,学校可设高、中、低三个年段,各配段长一名;学校规模不足18个班的,学校可设高、低两个年段,各配年段长一名(仅限市级职称评审工作,不涉及待遇等其他问题)。 三、从2005年秋季开始,学校职称评审评议推荐组中的教师代表应增加3—4名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年的学校评议推荐会议应推选1—2名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参加。 四、从2005年秋季开始,获“省高考优秀评卷教师”或“市中考优秀评卷教师”奖励的教师,在市级职称评审中可视为获市级单项表彰。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