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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布以立法方式规管秘密监察的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4: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约5日电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称,香港政府今日(5日)公布,打算以立法方式规管秘密监察行动。而在立法前,执法机构进行秘密监察,将受到今日在宪报刊登的《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所规管。

  香港政府做出这项决定,是回应最近香港法院有关秘密监察的裁决所引起的公众关注。

  香港保安局自法院裁决以来,便牵头与律政司及各主要执法部门磋商,就秘密监察进行检讨工作。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充分理解公众对规管秘密监察的程序,包括保障措施,增加透明度的期望。保安局正积极研究,将规管使用秘密监察的措施进行立法的最佳安排,并会尽快咨询立法会。

  在立法前,为迅速回应公众的关注,以及为执法机构在履行其防止和侦测罪行以及保护公共安全和保安的职责时进行秘密监察,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础,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48(4)条,做出了《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

  根据这项命令,执法人员要进行秘密监察,必须依照指定的程序,向授权人员提出申请。授权人员须由其部门首长指定,并须为职级不低于等同高级警司职级的高级人员。授权人员必须在符合一套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授权进行秘密监察。

  这项命令规定了数项保障措施。发言人说,根据这项命令,部门必须为进行秘密监察的执法人员发出内部指引。这项命令还规定了定期检讨授权的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及香港海关均已拟备所需的内部指引。他们可以在这项命令于二○○五年八月六日生效时,根据命令的条文进行秘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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