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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曝光,统计局还能怎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23:55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 小』四川省统计局公开曝光了50个单位的弄虚作假行为,揭穿了其中的种种伎俩。被曝光的50个单位分布在四川的21个市州,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他们在填报经济普查数据时,或者少报数据“不露富”,或者多报数据“充胖子”,其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本单位甚至官员本人的利益。少报者是为了逃避税赋,少交社会保险金,多报者是为了创造虚假政绩,当先进,图升官。(8月5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进行的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收益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如此多的单位虚报和瞒报,将使全国总的数据失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将影响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对于在经济普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现在四川省统计局对50个单位进行曝光,就是处理和纠正的一种手段。《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所以,四川省统计局对50家违反《统计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正是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办事的。

  但是,我们觉得,面对统计造假的严重危害性和其屡禁不止的严重性,仅仅是一个“通报批评”,其实是没有多大效果的,因为“通报批评”对于造假者来说,太缺乏震撼力了。那么,统计局除了“通报批评”,还有没有其他更有力的“杀手锏”?结论是:有,但是不多,也没有太大的力度。

  第一,按照这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低的5000元,最高5万元。这有震慑力吗?没有。一是处罚不那么容易执行,处罚是要经过法院划帐的,还要经当地的市县长批准,所以也就基本执行不了。

  二是即使真的对一个单位罚款几千上万元,也还是毫无震慑力,相对于他们造假得到的好处,实在无异于九牛一毛。第二,按照《统计法》规定,还可以对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是一个“无主句”,缺主语。显然,统计局是无权处罚其他局的领导的,那必须按照党纪,由纪律检查部门作出,那真是猴年马月的事啊!

  第三,按照《统计法》规定,对“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职务”,这一条也不是统计局的权力,人家虚报浮夸已经升官了,正领导着统计局,甚至领导着组织、监察机关,你能把他的官撤掉?我们只听说搞虚报浮夸升官的,官上去又撤掉的,这样的新闻还等着看呢!

  所以,四川省统计局对50个单位通报批评,已经把自己的威力发挥到了极点,除此而外,他们实在没有更有力的措施。《统计法》在治理造假方面,成了水法、软法、豆腐法。违反《统计法》只有利益而无风险,违法成本接近于零,统计造假屡禁不止就完全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我们不会觉得,四川省的通报批评就能解决统计造假问题。我们甚至有这样的打算:在同统计造假的斗争中,失败的不是造假者,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局的官员自己,这样的事我们见得还少吗?

  所以,应当修改《统计法》,让法律对造假的监督硬起来。(稿源:红网)(作者:殷国安)(编辑:潇湘行)(2005-8-19:15:24)(2005-7-3111:05:54)统计局:上半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增长18.4% (2005-7-3010:46:35)(2005-7-287:40:09)(2005-7-279:42:21)国家统计局最新报告:上半年国企表现逊色民企 (2005-7-2610:28:17)(2005-7-2018:45:49)(2005-7-20 18:30:06)(2005-7-2010:20:20)(2005-7-1613: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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