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激活所有的法律“休眠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0:46 新京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它表明,从今以后,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8月4日《人民日报》)江苏省高院的做法,激活了“休眠”十多年的法律条款,不仅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形象,也为其他国家机关树立了良好榜样。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除了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义务外,同时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

  然而,10年前已经正式实施的追偿制度,在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多数地方的相关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甚至近年来国内一些著名的国家赔偿案例大都没有将追偿完全落到实处。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

  当然,关于追偿的法律规定变为“休眠条款”,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公众的法律信仰,而且它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助长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使职务侵权行为有禁不止,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那么,追偿制度法律规定为何会变成“休眠条款”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国家赔偿制度本身执行的不到位,造成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金数额极少,致使忽视追偿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公布过有关数据: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1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决定赔偿案件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算下来一年才有300多件,每个省平均每年才有10件,赔付不到20万元。区区一二十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对于一个省上百个地方检察院来讲,可谓“九牛一毛”,因此不会想到追偿问题。

  二是国家追偿制度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追偿的执行机关不确定、数额不明、程序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追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向有过错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追偿本身,也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认定机关,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解决途径,什么情况下部分追偿,什么情况下全额追偿,在过错公职人员无力赔偿时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进行保障。否则,法律的规定只能流于形式,无法得到执行。

  当然,法律规定成为“休眠条款”的本质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涉及到一个恒久而重大的话题,即国家机关的执政理念和法治观念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追偿配套制度,激活法律“休眠条款”的行为,正是国家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

  也应当看到,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类似的“休眠条款”还有存在,它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死角”,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悖。期待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其他类似的法律“休眠条款”都能得到激活,这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