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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苏大新规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4:47 中国青年报

  “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将实施之际,苏州大学出台的这项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今天,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育研究所所长秦惠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苏州大学的新规表示赞赏。

  秦惠民介绍说,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按照自己制定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只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部颁规章不违反、不冲突,都

可以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苏州大学出台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正是该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他认为,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已经解除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婚后生育,就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人权法学专家杨成铭认为,苏州大学允许已婚的女生休学生子的规定,是由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可喜转变。他认为,高校所能行使的公权力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像限制学生结婚生育这样直接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应当属于学校行使的权力范围。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作者: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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