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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笑料留下的联想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8月5日《潇湘晨报》有这样一则“笑料”,大致是:郭某、刘某在长沙市书院路一“休闲中心”嫖娼时,民警接到举报,将两人当场抓获,并各罚款4000元后释放。郭、刘认为休闲中心“把风不紧”,两天后带着同事找“休闲中心”的老板李某索赔,李老板在“威逼”之下,当场付现金3000元,并写下一张1000元的欠条。“正当4人准备离开时,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及时赶来,将4人当场抓获”。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郭某、刘某从轻处罚”——郭

某、刘某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

  诚如报道所说,郭某、刘某“非但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反以休闲中心看风不紧为由合谋向老板‘索赔’”,最终被判管制,既是罪有应得,也给世人留下笑柄。但我却笑不出,竟不由胡思乱想起来,并生出几点疑问。

  一疑民警出警“及时”。出警及时有什么不对吗?但从报道中,只看到警察对嫖娼者做了处罚,却看不到对卖淫者又是怎样处罚的。当然也许是该报道受篇幅所限,但作为不了解实情的读者就只好发挥自己的想象了——这是不是警察与卖淫女合伙做的一个局?那两个卖淫女现在是不是依然在那个休闲中心做生意呢?这样的想象也并非毫无根据,见诸媒体的警察与卖淫女合伙“做局”罚款的新闻也不是一则两则了。

  二疑容留嫖娼卖淫的那个李老板为何没有被治罪。要知道“容留嫖娼卖淫”是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从报道中,我们只看到李老板一遇“索赔”,警察同志就“及时赶来”保护他,却未见对他做了怎样的追究,这是啥事儿?

  三疑到底是“索赔”还是“勒索”。当然,“索赔”的力度一大,极有可能变成“勒索”,但报道却未能列出“勒索”的具体细节——“威逼”二字实在太笼统了。而在我看来,发生在嫖娼者与容留嫖娼卖淫者之间的因“交易”而引起的“勒索”,是犯罪分子之间的内部行为,法院在做判断时要小心,以免做了其中一方的保护伞。

  当然,“疑”总归是“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持。但“怀疑”并表达“怀疑”,乃是公民的权利,而有关部门则有责任给以澄清。

  笔者并非长沙人,不知书院路上的那个“休闲中心”,如今生意是不是依然红红火火呢?翟春阳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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