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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只能依法提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去年12月11日,本报曾刊登记者郭启朝采写的《一份假“质询案”十年官司难了断》的报道。报道中说,南阳市第二届人大代表黄希斌等十名人大代表填写了一份质询案表,对南阳六四五六工厂与朱文郁、李俊山之间的著作权案件提出质疑意见。文章见报后,有读者询问什么是“质询案”。经了解,质询是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个热点,由于它的专业性比较强,许多读者对它还很陌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被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应做出答复或说明。

  报道中的南阳市第二届人大代表黄希斌持南阳市人大的质询案表,向另九名人大代表汇报并征询到签名后,黄希斌持联名的质询案表到南阳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起质询案。但南阳市人大认为,质询案只能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主席团提起,人大休会期间依法不能受理质询案,将他们的申诉材料转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为催促案件进程将质询案表传递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来,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朱文郁、李俊山将该情况反映至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经车站分局调查并走访了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及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件中的人大质询案表既不是伪造也不属于国家公文,没有立案。本报记者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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