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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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新华社电从2004年到2008年,国家税收部门对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新办文化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两个关于税收政策的文件作出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第一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根据第二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等18类),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这两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华文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