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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合格判赔十倍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7:53 潇湘晨报

  本报讯因成份材料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合成产品全部报废,损失严重,法院依法判令供货商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高达货款的10倍。日前,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04年6月13日和7月8日,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两次接到邵阳一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退货通知,并被告之其生产的胶辊均不能使用,很快该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将从科技公司购得的一批胶辊全部退回。据科技公司调查发现,胶辊之所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系掺合使用的长沙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不合格氧化锌所致。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长沙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化工公司赔偿原告科技公司损失94749.12元。刘少尧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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