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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0: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昨日上午9时30分,昔日不可一世的“广州最大黑帮”之“大佬”简竹醒步履缓重地走进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他身穿黑色囚衣,神情黯淡,眼圈似乎还有些发红,身后鱼贯而入的则是其黑帮组织的几名得力“骨干”以及众“马仔”共计30多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日上午对简竹醒等35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等罪进行了一审宣判。首犯简竹醒身负八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1万元。

  13时45分左右,法庭内全场起立,法官开始宣读长达140页的判决书:“被告人简竹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1万元……”除了对扣押其“房产”变卖抵扣赔偿的判决有异议外,表示认罪服罚并当庭称“不上诉”。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简竹醒一身八罪、数罪并罚、终被判无期并罚金81万元。简竹醒被送入法庭。本版摄影记者杨勤

  简老大的八宗罪

  第一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起,简竹醒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将本市芳村区一带一些无业闲散人员发展成亲信和打手,采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斥、打击竞争对手。至2001年,逐步形成以简竹醒为首,何永新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简竹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是广州迄今为止打掉的人数最多、武器装备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犯罪种类最齐全、犯罪性质最恶劣、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该案缴获的各类枪支多达8支,子弹94发,各类刀具35把,螺纹钢棍6支,作案用车15辆,现金、存款、金饰品等总计价值300余万元。

  该组织操纵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机保段水果散货市场部分交易活动,获取了非法高额利润;控制广州市芳村区、白云区及佛山市南海区一带的地下赌场,进行开设赌场、强行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驱逐其他贩毒势力,控制广州市芳村区部分娱乐场所的贩卖毒品活动;干扰广州市芳村区沙洛村的基层选举及破坏该村一酒家的竞投活动;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赶竞争对手,以强占干股、压低承包价等方式强行获取或操控芳村区龙溪村、南漖村的填土工程。

  第二宗罪:贩卖毒品

  2003年11月,简竹醒与伍竞翔、周兆培合谋在广州市芳村区“演舞台”夜总会贩卖“摇头丸”及“K粉”等毒品,由伍竞翔具体负责,周兆培进行协助,并商定“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利润分成。之后,简竹醒恃其组织势力驱逐了原在“演舞台”夜总会的贩毒势力,独霸垄断“演舞台”夜总会的贩毒活动。

  2004年3月,因伍竞翔“分公司”对贩毒账目管理混乱,简竹醒于是指示由周兆培取代伍竞翔在“演舞台”负责贩卖毒品,并由周兆培每日补偿伍竞翔650元人民币。2004年4月8日,马仔谢赞寿按钟志强的要求转移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5包净重233.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以及封口机、包装袋等贩毒工具。

  第三宗罪:故意伤害

  简氏黑帮经法院查实的故意伤害案共有6起,这是简等人主要罪行之一,诸如:

  2001年9月,简竹醒因其在新华镇散货场的水果批发生意的利益受到同行雷某(绰号“秃驴”)的威胁,在2002年8月指派陈耀安、周兆培带谢亚三等“马仔”窜到花都,用刀将其手、脚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雷某目前左手各指功能大部分丧失,属重伤(伤残等级六级)。

  2003年11月,简竹醒为摧垮崔连城(另案处理)在本市芳村区的赌场势力,与何永新等人合谋在11月16日凌晨枪击支持崔氏赌场的姚某。经法医鉴定姚某被枪弹伤及脊髓导致截瘫,伤残等级为二级。

  2002年6月27日,关日健对芳村区某酒店娱乐场经理黄某不满,遂与伍竞翔及朱国豪等将黄某砍致轻伤。简竹醒以“总公司”名义支付了受伤的马仔10000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2003年3月27日凌晨,关永生为报复被害人郑某,遂将其砍死。简竹醒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给马仔1万余元用于逃跑。

  第四宗罪:绑架

  2003年初,简竹醒为承揽某国道扩建工程,指派其组织成员汪敬贤(另案处理)找到被害人黄某、吴某联系工程事宜。至2003年7月简竹醒发现黄、吴二人没有能力帮其获取工程,遂以被骗钱财为由,于同年7月9日晚间指使何永新等人,窜到东山区一宾馆内将黄某、吴某二人绑架至白云区黄沙村的一间房屋内非法关押并实施殴打致吴某轻伤后,迫使黄、吴分别承诺还款和写下欠款150万元的欠条。

  至同月12日由吴某的亲友交来150万元后,简竹醒下令将黄、吴二人释放,并在日后又勒索黄某还款共计130万元。简竹醒等勒索所得共280万元,其中简竹醒独获75万元。

  第五宗罪:非法拘禁

  2001年2月3日下午3时许,关日健在简竹醒的指使下,伙同伍竞翔等人窜到本市芳村区海中村,将被害人梁某和欧某强行带到芳村区一酒家,随后简竹醒及潘伟文(“猪头二”)、“山村炳”(均另案处理)来到该酒店,与上述人等以恐吓、殴打手段逼迫梁、欧二人偿还潘伟文和“山村炳”的赌债高利贷52万元,致二人身体轻微伤。二人答应还款后又先后被强行带到芳村另一酒店、佛山市南海区一宾馆内非法拘禁,以待梁的家属筹钱还债,直至2月5日下午案发。

  第六宗罪:聚众斗殴

  2003年9月,简竹醒获悉绰号“乌拉龟”的崔某在芳村区秀水村附近开设赌场,即叫何永新通知周兆培前往收取保护费,周兆培带周杰雄、钟志强及林伟峰(另案处理)等人窜到上述地点,强行收取保护费遭拒。简竹醒指使周兆培负责带人前往打击崔某。

  第二天,被告人周兆培带领其手下携枪、棍等乘面包车到崔某的赌场将所有的参赌人员赶走。当晚,简竹醒与崔某约好各自纠集同伙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泌冲一山头进行斗殴以决胜负后,简竹醒即通知其手下共60多人携凶器到上述地点集合。简竹醒又在崔某一伙来决斗目的地的途中截击,令对方落荒而逃。

  第七宗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

  2004年3月,简竹醒为壮大其组织实力,指使周兆培通过潘志雄介绍,与一河南省人“阿超”(另案处理)商定购买冲锋枪,并于次日晚携带4.5万元伙同许树卿在广州市南方医院门口,向“阿超”购得折叠式冲锋枪1支及子弹20发。后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源的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早在2002年3月,简竹醒的手下就曾以6000元价格购得军用制式手枪1支、子弹7发及弹夹1个。同年5月14日,其两名手下携带枪、弹在佛山一地下赌场参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

  第八宗罪:非法持有枪支

  2003年10月,简竹醒从潘永康(另案处理)处取得手枪2支:五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6发,航空曲尺手枪1支及子弹9发,弹夹2个,并匿藏在其住处。2004年3月间,简竹醒将上述枪、弹及1件防弹衣转移到其女友范玲在芳村区怡芳苑永乐街1号的住处。后范玲分别用衬衣、睡衣重新包装后放在旅行袋、手袋内,匿藏在该房卧室内的衣柜里。2004年4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该房内将上述枪、弹及防弹衣缴获归案。

  量刑解读:简老大为何判无期

  虽然简竹醒辩称自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辩护人也称简竹醒上面并无“保护伞”,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法院认为,简竹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自己及其手下骨干成员的组织、发展,在2001年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何永新等为基本固定骨干成员的组织。该组织结构层次清晰,分工明确,人数众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简竹醒在预审期间的供认,被告人何永新、周兆培、陈耀安、何景辉、关日健、伍竞翔等对简竹醒的辨认和指证,并有大量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简竹醒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简竹醒身负的八项罪名中,以故意伤害量刑最重,简氏黑帮为暴力打击赌场、水果交易场所的竞争对手及在娱乐场所引发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三人轻伤,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严重残疾(六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简竹醒对三次故意伤害负责,由其直接组织、指挥二次,此外还须对陈耀安等人因赌场内高利贷纠纷伤害致被害人陆某轻伤的事实负责,在共同故意伤害中,简竹醒系主犯。刑法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简竹醒为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简竹醒的其他七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5年不等,根据刑法的数罪并罚原则,有期徒刑为无期徒刑所“吸收”,而罚金则可累加,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1万元。

  八宗罪行以外

  简氏黑帮还犯何罪

  简氏黑帮的成员除了上述八宗罪行外,还犯有抢劫、窝藏、转移赃物等罪。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永新、陈耀安、周兆培、关日健、伍竞翔、何景辉、叶德梁、谢亚三、植多海、钟志彪、钟志强、谢赞寿、许树卿、严剑钊、梁卫适、肖楚容、卢启威、刘锦兆、周杰雄、陈广生、林伟潮、梁铁生、刘发柱、余剑勇、黄锡基、黄耀忠、饶关音、方增良、郑南燊、岑树荣明知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仍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被告人何永新、陈耀安、周兆培、关日健、伍竞翔、何景辉为积极参加者。

  鉴于被告人郑南燊、方增良、岑树荣为获取水果批发生意的既得利益,而与简竹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与简竹醒合作,利用该组织的势力控制水果散货场的交易活动,但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谢亚三、钟志强、谢赞寿、梁卫适、陈广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上述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永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25日被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原判决,与其新犯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关日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6月12日被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日被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对其尚未执行的余刑,进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简竹醒、周兆培、何永新、陈耀安、伍竞翔、关日健、何景辉、叶德梁、谢亚三、植多海、钟志彪、钟志强、谢赞寿、许树卿、严剑钊、梁卫适、林伟潮、卢启威、饶关音、刘锦兆、周杰雄、陈广生、肖楚容、余剑勇、梁铁生、潘志雄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许为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除少数几名被告表示要“考虑”外,多数被告都当庭放弃了上诉。

  简竹醒案大事记

  2004年5月26日,简竹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被广州警方正式逮捕。首犯简竹醒,主犯何永新、何景辉、伍竞翔、陈耀安、周兆培、关日健以及其他集团成员共52人全部落网。

  2005年2月,简竹醒等35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11项罪名。

  2005年3月14日,以简竹醒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正式在广州市中院公开受审。在广州市中院进行的一审公开审理中,指控该团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州提起公诉的第三宗涉黑团伙、是涉案人数最多、武器装备数量最多、犯罪种类最齐全、犯罪性质最恶劣、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一个特大黑帮。在法庭上,简竹醒否认了全部指控。

  2005年3月19日,简竹醒在庭审进行到第六天时首次认罪,其余30多名被告人也纷纷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宽大处理”。

  2005年7月11日,简竹醒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被该团伙枪击致残的姚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加4名被告,并向简竹醒等10名被告人索赔128万多元。被告均称,“人不是我打的,不愿赔偿”。

  2005年8月5日,广州市中院对简竹醒案作出一审判决。简竹醒及其主要骨干当庭表示服判,放弃上诉。

  简氏马仔下场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周兆培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6万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关日健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何永新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买卖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陈耀安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何景辉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伍竞翔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000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谢亚三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5万元。
简氏黑帮判决书长达140页(组图)
简竹醒女友获轻判。

  法院还判决,扣押被告人简竹醒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港币60万元、被告人何景辉的赃款人民币31.129416万元;扣押被告人简竹醒的位于本市荔湾区恒宝华庭7座1302号商品房及其买卖合同一套(已交付购房款105.9万元);扣押缴获的斯柯达、马自达、奥迪、高尔夫、三菱、丰田等10辆汽车。上述商品房及其买卖合同一套、10辆车辆拍卖所得连同扣押款项支付上述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后,再退赔给绑架案的被害人黄某、吴某,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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