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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错案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2:22 兰州晨报

  “纳税人”为错案埋单全省10年国家赔偿851万元责任人自掏腰包者凤毛麟角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我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53件,已审结552件,决定赔偿213件,赔偿金额851万元。但是,为这些错案“埋单”的却是“纳税人”,而那些直接造成国家损失的责任人鲜有受到追偿的。这是记者8月5日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纳税人”为错案“埋单”谁最后为这些错案“埋单”?

  据记者了解,绝大部分由国家掏钱。

  也有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脸面向国家财政申请,就自己想办法,采用压缩单位办公经费等办法,自行消化,错案责任人掏腰包的很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数年,只知道有一件国家赔偿案件追偿到了责任人的头上,该法院扣了其工资。像此种情况,在我省属于凤毛麟角。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办理的赔偿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但是,在具体赔偿中,落到责任人头上的很少。因为牵扯到个人利益的事情,办起来总是很困难。

  国家全掏的负效应国家全部承担赔偿义务会带来什么负效应呢?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国家赔偿法》第24条对刑事赔偿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由于多数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只停留在书面上,大都没有将追偿完全落到实处。

  甘肃省省委党校法律研究室主任张仁教授认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后,还有一个有关领导责任的追究问题,这是一个连锁反应。但是,如果不追偿和追究,会纵容国家司法人员办错案,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利益和司法的尊严。(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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