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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岂能置于“黑箱”之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0:27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行贿黑名单”被称为遏制建筑领域长期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剂良方。然而最近在浙江海宁,一家在5年间曾7次行贿政府官员、有过不良记录的单位居然在一项建筑工程招标中夺得“状元”。此事引发了人们对“行贿黑名单”作用的质疑。(8月5日《中国青年报》)

  2002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专门收集了自1998年以后该院查处的发生在建

筑领域内的所有贿赂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后又在此基础上,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并向全区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提供咨询。这种以“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名的做法,后被推广到全省。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这就是外界所说的“行贿黑名单”制度。

  对于“行贿黑名单”制度,有人认为检察机关这么做属于越权、是一种“良性违宪”,也有人认为“黑名单”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试行此项制度的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一般都是专人严格保管“黑名单”,不主动对外公开。“黑名单”一直置于“黑箱”之中,无疑就带来如下弊端:

  一是建设单位主动查询比例低,建设单位主动到检察机关查询“黑名单”的为数不多。比如浙江省到目前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前往检察机关查询,而同期建设的工程就达数以千计;二是给投标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方便。有的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投标时,置诚实信用原则于不顾,故意隐瞒自己的“劣迹”;三是全国各地“黑名单”资料库难以共享,“行贿黑名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是一张“局域网”。

  其实,从法学角度来说,如行贿行为发生在公开的招投标经济活动中,其侵害的客体就是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当然应该知情,“行贿黑名单”制度本质上不违背法律,对于位列“黑名单”的职业经理人或建筑公司,也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隐私权可言。相反,如果对于有行贿不良纪录的企业,只记录入档予以小范围告知,倒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只有建立起全国范围的行贿人资料库并将“行贿黑名单”曝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行贿黑名单”的惩戒作用。(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杨国炜)(2005-8-60:10:24)(2003-9-7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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