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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拒还“内债”视同红利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3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媛媛 记者彭科)天河区地税局近日在检查某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股东张先生在2003年10月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一直未归还,为此,税务部门责令陈先生补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超过12个月,且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该企

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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