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规定:法官判错案个人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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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4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江苏省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关于追偿的数额,江苏省法院系统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据介绍,江苏高院曾将《规定》初稿在江苏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在1个月的时间里,共有525名法院工作人员发表意见,其中赞成的占大多数,不少法官认为“不加以管束就是放纵”,也有部分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会让我们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畏首畏尾”。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认为,这种因法官出错而导致国家赔偿时个人也赔的做法,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