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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事件的思考:斩断资本控制的“黑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15:1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7日专电(记者潘清) 董事长顾雏军被刑拘。“科龙危机”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剧烈的风暴。又一个“资本神话”破灭了。 在顾雏军之前,人们已经痛心地目睹了许多同样耀眼的“明星”的陨落: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捕的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操纵“亿安股份”股价上涨21.5倍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成,一手制造“德隆系黑洞”的“神秘富翁”唐万新,将健力宝玩弄于股掌之间的“资本巨鳄”张海…… “顾雏军事件”让人们再一次沉思。究竟是什么造就了这样的“明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的“资本神话”暴露着证券市场什么样的制度缺陷?

  “资本神话”的背后——资本控制的“黑手”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资本神话”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买壳,用上市公司的钱不断地重组、并购,构建起一个庞大的资本“帝国”。 顾雏军和他掌控的格林柯尔也不例外。自2001年收购科龙电器20.6%股权,顾雏军便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将美菱电器、亚星客车和ST襄轴收入囊中。在一连串的并购战役中,拥有巨大现金流的科龙电器成了顾雏军取之不尽的“提款机”。 实际上,顾雏军利用控股股东权力玩弄的这套资本游戏早已引起了一些明眼人的注意,其中包括“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郎咸平。 恰好在一年前,这位知名财经学者以一篇《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对顾雏军进行了声讨。“顾雏军在短短数年里令人眼花缭乱的兼并整合终于形成了格林柯尔系的雏形”“顾雏军用于其‘收购风暴’的资金其实只有9亿多元人民币,而这9亿元换回来的是一些响当当的企业,资产总值共计136亿元”,“顾雏军基本上是在‘国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背景下,把地方政府急于出售的经营困难但生产条件和市场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作为收购对象,这种时机的选择和收购对象的判断是整个购并整合成功的基础”。 在对科龙一系列收购活动进行分析后,郎咸平得出结论:顾雏军利用了科龙电器的强大现金流,而不是单单靠他个人的资金,来完成他在冰箱产业的收购,达到他整合冰箱产业的目的。 郎咸平当初的判断,如今正在一一获得验证:顾雏军涉嫌利用大股东地位,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私人机构收购活动。在被刑拘前,顾雏军本人也承认,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资金高达3亿元人民币。 正如郎咸平所说,顾雏军这种以较小成本“撬动”整体产业的操作是一种时机、条件、谋略和操作手法上精心设计的共同结果。而这种看似奇迹的“撬动”已经在许多爆发丑闻的上市公司中重复上演。“资本神话”的背后,是疯狂运动的资本控制“黑手”,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悄然流失和违法者的一夜暴富。

  迟来的“风暴”折射制度缺失

  实际上,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屡见不鲜。统计显示,至2004年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达509亿元。与此同时,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不断浮出水面。控股股东的肆意妄为和层层盘剥,往往导致上市公司资金枯竭、难以为继。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占或挪用从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和欺诈行为等,“分析其制度根源,固然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内部人控制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但其根本却在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不当控制和支配”。 这份报告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多数公司的现代企业和治理结构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意志,这种企业控制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为日后控股股东肆意横行埋下了隐患。 从猴王集团到德隆系,再到顾雏军和格林柯尔,“资本神话”的缔造者将这种“不当控制和支配”发挥到了极致。顾雏军甚至扬言,“我唯一不缺的就是钱”“钱不是问题,只要有好的项目我会毫不犹豫买下来”。不知道当时被构建资本“帝国”的梦想冲昏了头脑的顾雏军,有没有意识到他“唯一不缺”的东西,其实并不属于他自己。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三令五申,还是经济学家的强烈谴责,在这些疯狂的大股东面前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顾雏军事件”的迟迟而来,折射着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制度的缺失。

  消除制度诱因,斩断资本控制“黑手”

  从“顾雏军事件”中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控股股东占据着极优越的地位。有专家认为,在多数决原则支配下,“股东会中心主义”事实上已演变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不仅仅满足于控股地位的控股股东,始终抱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扩张自己领地的冲动。而行为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成为控股股东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牺牲公众股东利益,从而频频伸出“黑手”的制度诱因。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所在其所作的《证券市场诚信、自律和法治原则研究》中认为,证券市场诚信缺失与股东有限责任规则的过度运用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有限责任制度希望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来鼓励投资,但派生于多数决原则,却附带出现了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恶性案件。在这份报告中,学者们提出了建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的基本政策建议。 而针对频发的滥用控制权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课题组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该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并就特定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组织的刑事责任; 对于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应借鉴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即控制企业如果事实上对从属公司实施了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在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或者修改相关新增罪名。 另外,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课题负责人汤欣说,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能够有效遏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盘剥行为,并为中小股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 用制度斩断伸向上市公司的资本控制黑手——对于在“顾雏军事件”及类似案件中受到侵害的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来说,对正走向更公平、更规范、更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这或许也是他们所共同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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