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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2:26 舜网-济南日报

  杨静毅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这样的一个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总书记在对“和谐社会”内涵的阐述中,将“民主法治”放在了首位,这表明我们国家和政府充分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作用。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其内

容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和谐社会,意味着安全稳定,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要由制度来保障。法治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培养平等观念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这首先需要确认社会成员平等、公平的发展机会,即从法律上确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交往的资格。社会成员是否拥有发展的机会,国家是否保护这种要求,是判断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现代法治确立了独立、平等的人格,赋予每一个人从出生起即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无论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别,人们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为,这也就是起点的平等。拥有独立、平等的人格,社会成员才能自由地表达真实的思想,大胆追求自身的价值。只有社会成员独立、平等,这样的社会才能说具备了民主文明社会的属性。独立的人格意味着反对株连,社会成员享有意志自由,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需顾虑他人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相同的权利能力为人们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均等机会,从而激发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竞争;与此同时,相同的法律保护,使每一个人都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感,并确信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从而增强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信心,社会成员方可以在与国家、社会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协调发展中发展自我。因此,人格的独立与平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虽然法律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地位,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我国现阶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男女性别、教育资源、城乡身份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致使社会成员的最大能力无法完全发挥出来,制约着我国的民主建设,进而影响着和谐社会的进程。我国政府一直关注这些问题,先后制定了《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享受到真正的平等。今后也必将继续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弱者的保护问题。

  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交往要通过市场来完成,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秩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经济才能有序地发展。现代经济活动要求有很严格的规则,有交易之外的主体的监督,以保证规则的执行。最有资格担任监督者的就是国家和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规则的执行。如果缺少了体现国家意志的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证,经济将是无序的混乱状态,更不用说建设民主法治、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了。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由于缺乏商品经济秩序下的商业传统,健康的经济操作机制尚在进一步探索之中,造成了一部分人以极端的方式来寻求新形势下的角色位置。这种状况引起的后果殊为严重:假冒产品泛滥,服务恶劣,以欺诈手段获利,以致整个社会缺乏诚信。这种状况已经引起我们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呼吁经营者诚实守信,建立我国经营者的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诚实信用,不仅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市场中的经营者关心他人、诚实守信、恪守合同,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这一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违反了法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弱者,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

  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一定范围的不公正现象,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与我国暂时不发达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经营者与消费者、企业与劳动者分化的特点:劳动者参与市场的目的是获取生存资料,而企业主则是追求利润。消费者、劳动者相对来说是弱者,无法与作为相对强者的经营者和企业主相抗衡。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孳生欺诈、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以追求利益为特征的经济生活自身,还导致了多方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从而产生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另外,虽然法律赋予社会成员平等的机会和起点,但是人与人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都有差异,同等的起跑线并不意味着分配结果上的公平,甚至有时结果相差很大。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拥有一定规模的可以支配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在较高层次上的社会公平。我国改革发展的措施之一是使部分地区、部分人先富起来,确实起到了快速发展的效果,但也导致了贫富差距、地区差异的状况,这种分配上的不公平又引发了若干社会矛盾,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

  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必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这就需要我们妥善地解决各种显性和隐性的社会矛盾,协调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在解决矛盾的各种方式中,法律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国家将政策导向、可能出现的纠纷以及补救措施等内容通过立法公布于众,使社会成员了解可以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做的,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预期,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从事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避免等到矛盾出现后再着手解决矛盾的被动性和盲目性。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普法活动的目的也在于此。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提出,对国家的法制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尊重法律并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矛盾交由司法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转。司法权被誉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权力,司法不公则会导致整个社会失去正义。英国著名学者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多次违法为祸更甚,因为它从源头上弄脏了水流。因此,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强有力的维护者。

  总之,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全体社会成员长期不懈的努力。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拥有独立人格,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重视自身的自由和利益,在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协调发展中,追求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私人权利,并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建立起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只有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才能激发全社会对法律的忠诚与信赖,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会促进我国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并将它内化为我们的民族精神,从而推动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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