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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为“向法官追偿”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法官办了错案,国家要向错案的受害方赔偿,这是完全应该的,因为法官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官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弄清,否则的话,就会让人批评“法官犯错,国家买单”,国家就会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当然,真正的冤大头还是纳税的老百姓)。从这个角度来看,江苏省高院作出的关于“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见8月7日《南方都市报》)的规定,表现出了想方设法增强法官责任感的主观愿望,无疑是值得称赞的。但是,承认江苏省高院的主观愿望是好的,

并不是说这项规定就完全没有问题了。

  在我看来,这条规定其实隐含着一个前提:法官的权力是完整的,他有足够而充分的权力来裁判案件,可以单独向法律负责。因此,他就必须为自己犯下的错误付出代价。但这个前提恰恰是错误的。

  对法院系统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法官之上,还有一个名曰“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这个机构的最奇特之处在于,它不参与庭审,但却有权否决主审法官的判断,而它的决定,主审法官必须执行。很显然,只要这个机构存在,仅仅向法官追偿就是不公正的。用不公正的方式来维护公正,恐怕不太合适吧?

  当然,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只要把追偿的对象扩大到“审委会”的全体成员就可以了。不过,问题如果仅限于此倒也简单,还有更让人头疼的——中国法院的行政化现象非常明显。院长、庭长等,都是法官的“上级”,他们的“指示”对普通法官来说往往就是命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要先向领导负责,然后才能向法律负责。此外,政府及其他更有权力的机构往往又是法院的“上级”,这些“上级”能够对自己感兴趣的案件施加实质性的影响,这也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对普通法官来说,很可能再也没有什么比意识到这一点更让他们感到窝心的了:错案的判决实际上是由“审委会”、“上级”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但错案的后果却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因为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他们的名字。而且这些更强大的力量往往躲在“法定程序”之外,就算你顺着藤,也摸不到瓜,更谈不上对其进行追偿了。

  那么,江苏省高院的规定是否就毫无积极意义了呢?也不是的。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可能成为走向法官独立,也就是法官单独对法律负责的第一步。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法官既然要单独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会要求拥有完整的权力。这样就有可能以此为突破口,将改革逐渐引向审委会制度乃至整个法院制度。我想,如果我们的确看到了这样的结果或趋势,那时再叫好也不迟。

  邬凤英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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