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规定是否必要 专家看法存在分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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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4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生活案例]天津56岁的刘某因身有残疾且孤身一人,一直与大哥一家共同生活。大哥去世后,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要求,遭到了大嫂及侄子的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将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27年,已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原告大哥的死亡而被剥夺。日前,法院判决确认了刘某对诉争房屋阴面居室享有居住权,同时责令二被告不得妨碍刘某在该房内居住。 [草案摘录]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记者点评]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主要是指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现实生活中,像天津市刘某这类特殊人群的遭遇,不可谓不多。专家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导致传统家庭观念的改变,家庭功能以及养老育幼思想的转变,婚姻状况日趋复杂等,保护特殊的老人、儿童以及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导致了居住权设立的迫切性,而且居住权有利于房屋的有效利用,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利用权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化。 但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居住权一般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法定的,包括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住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判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权两类;二是合同租赁;三是根据遗嘱取得。草案中的规定,把前两项都排除了,规范的只是极小的部分,至于有没有必要就这一特殊群体设专章规定居住权,有待商榷。 邻里之间日常生活中因为盖房影响采光、日照的情况经常出现,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生活琐事”也很“关照”,专门用一个条款规定了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新华社发 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