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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可提“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7:38 大众网-生活日报

  北京消息 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7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

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09条。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完成,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稿解读

  亮点一: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

  亮点二:明确新闻侵权纠纷管辖权

  建议稿规定,出版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权权的,可以由出版物的发行地、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地、电视广播节目信号发射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亮点三: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选择对消费者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建议稿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亮点四: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独任审判

  课题组认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变通做法。为此,建议稿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实行独任制,并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独任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亮点五:抗诉检察官再审应回避

  课题组认为,检察人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再审是否公正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保持再审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法律监督的中立,新增了检察人员应当回避。

  亮点六:明确职权回避

  针对当事人害怕得罪审判人员,不敢或不愿申请回避的现象,建议稿增加职权回避制度。由审判人员按照职权对下属作出回避的决定,纠正没有按规定自行回避的行为。

  亮点七:确立随时调解制度

  建议稿吸收了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确立了随时调解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

  亮点八:新增“证据编”

  在民事诉讼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事实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现代各国的诉讼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因而证据在整个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行民诉法只用12个条文规定证据问题,规定过于粗疏、原则。建议稿对证据部分大大扩容,将证据作为一编加以规定,由10章组成。

  亮点九:新增小额诉讼程序

  建议稿新增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假日简易法庭。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之诉或其他代替物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亮点十:增设第三审制度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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