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官出错也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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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8:13 红网-湖南日报 |
据新华社南京8月6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为约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现象,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判行为的”等3种情形之一,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应当受到追偿,同时不影响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