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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作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8: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8日电(记者张宗堂)为进行融资或担保债务的履行,是否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可以抵押;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生活案例如何看待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建筑行业、法律界

普遍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在建工程法律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建筑行业领域中种种法律和社会问题,诸如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在建工程的抵押难题等等。不久前权威部门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在建工程的拖欠款累计达到3000多亿元,这一问题的解决牵扯到近4000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存问题。

  草案摘录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记者点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草案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经制定了担保法。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建工程并不是钢筋和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组合物,而是实实在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它的法律属性就是不动产,就是独立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是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在建工程有其特殊性,这种物还不是建筑物的最终形式,还不能取得物权登记,因此它的转移、转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在建工程进行留置。

  此外,草案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一方面可以防止对这些公共物品的过度使用,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无头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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