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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脱落树枝砸伤 鞋匠获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毕征 实习生陈昕宇 通讯员朱赞锋

  树枝掉落下来砸伤树下人,伤者似乎只好自认倒霉。但法院近日判决的一宗案件却告诉人们:被树枝砸伤也可找到责任人,树木的管理者要对树木惹的“祸”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前后共获赔6万多元。

  案发:百年榕树将人砸成身残

  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村第10经济合作社有一棵100多年历史的老榕树,村委会在榕树四周设置了石凳、水泥板凳供人休憩。多年来,人们在大榕树下乘凉、聊天都平安无事,没想到有一天,一根从树上落下的枯枝却引发了一起法律纠纷。

  2001年11月28日上午,从湖北来广州摆修鞋摊谋生的年轻女鞋匠阿莉像往常一样,来到老榕树底下的空地上摆起了修鞋摊。忽然听见“喀嚓”一声,阿莉只感觉后腰猛地一阵剧痛,便昏了过去。原来,老榕树的一根大横枝因枯死断落下来,正好砸在阿莉的后腰上。阿莉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半个月后阿莉出院,医院嘱咐她要卧床休养两个半月。阿莉歇工卧床,前后共花去医疗费3059元。

  告状:村委会成为被告

  出院后的阿莉越想越冤,2001年1月,她一纸诉状将对榕树有管理责任的原红卫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合共1.9万元。结果,法院判赔5700元,村委会也履行了判决。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2003年4月,阿莉经法医鉴定被评定为9级伤残,在得知此消息后,她决定再次起诉红卫村委会,请求红卫村委会参照8级伤残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104765元,以及自己6岁女儿小英的抚养费12767.7元。可是,由于红卫村委会在2002年6月城中村改制时被撤销了,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阿莉在人指点下,转而把共同承受了原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城中村改制办公室以及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告上了法庭。

  争议:树枝砸伤人谁来埋单?

  原红卫村委会的一位负责人曾表示:“这棵树又不归我们所有,树龄都100多年了,没办法找到树的主人,我们村没有在出事地点设立市场,也没收取档口管理费,阿莉自行在树底下摆摊经营被树枝砸伤,这件事与我们无关。”

  阿莉则认为村委会是老榕树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又允许自己在树下摆摊,老榕树突然掉下一根树枝把自己砸伤,村委会理应为榕树产生的侵害后果负责。法院在2001年的判决也认为,肇事的老榕树是长在红卫村委会的公用场所内的,红卫村委会是树的管理者,对榕树应该尽护理、修剪枯枝,以避免枯枝脱落危及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红卫村委会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阿莉再次起诉时,原村委会已不存在,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成了问题。

  江海街红卫城中村改制办公室则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请并非确定的债务,第一被告并没有承担原红卫村委会的权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其要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过高,而村委会在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原告的故意,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而另一被告红卫经济联合社表示完全同意“改制办”的答辩意见。

  判决:老榕树管理人有责任

  海珠区法院认为,“改制办”是该村委会撤销后设立的临时机构,其职责是承担社区管理责任,推进村社经济组织的转制工作,承担街道、社区居委与村社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工作。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在该村委会撤销后,为其原有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故应由该联合社对原村委会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海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红卫经济联合社赔偿残疾赔偿金49521.6元、法医鉴定费485元给原告阿莉,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1483元给小英。红卫经济联合社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理由

  由树木枝干折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物件致损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因此所受损害,应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应由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涉案大榕树管理人,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红卫村委会,故对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在红卫村委会撤销后,红卫村委会的原有集体财产应由红卫经济联合社及其下属的经济合作社承接。改制后,原集体土地虽然变更为国有土地,但是其原有使用权人的地位并未改变,故红卫经济联合社应就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物承担管理责任,其因管理不善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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