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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贿选村官还需治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24 法制日报

  醒世篇

  钱夙伟

  从9月1日起,在山西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如果有候选人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山西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最新表决通过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的相关规定。

  据称对于“贿选”或带有贿选性质的行为,这一立法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是一个可操作的处理办法。但是,目前惩治贿选的关键还是“认定难、取证难”。而这一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查实以后的处理。这虽然对贿选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却不足以阻止贿选行为的继续发生。因为,贿选者此前并非不清楚贿选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事实上存在的贿选行为的难以认定和取证,让贿选者觉得有可乘之机,而贿选者也正是通过许多隐蔽的变相的手段,成功地逃避了追究。

  贿选者不择手段谋求当选,并非是要用这不正当手段得来的权力来为村民办好事谋福祉。由于来自村民的监督制约乏力,又仗着“天高皇帝远”,村子成了“村官”们为所欲为的独立王国,“村官”做起权钱交易来,早已不是小儿科。河北沧州一村干部,在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时未能遂愿,屈居村委会副主任后,竟用10万元雇凶谋杀村委会主任,被判死刑。为了一个村委会主任这样小小的“村官”,竟不惜耗资10万之巨,而且冒自己杀头的风险,足见“村官”捞钱之狠之易。既然“村官”如此炙手可热,谋杀都不足惧,当然又遑论贿选?

  显然,制止贿选的当务之急,是要把这顶“乌纱帽”巨大的“含金量”降下来。而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失为对贿选的釜底抽薪之法。只要村民依法享有当家做主和对“村官”实行监督的各项权利,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都得到切实的保障,真正实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那么,那些企图以“村官”牟利甚至暴发的贿选者,自然不会再去做亏本的买卖。而在村民们具有较高的民主法制意识,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较好落实的条件下,如果有谁还想搞贿选,当然不仅难以得逞,认定和取证更不是一件难事,而有关制止贿选的规定,也才真正具有了完整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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