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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情理有利化解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24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报道,湖南株洲中院规范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改“劫富济贫”为“首责必究”,主债务人确无能力方能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更合乎情理,有利于改善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化解因执行工作带来的社会矛盾。

  法律和情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法律和情理一致时,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最高的,而如果司法行为仅仅追求合法

而忽略了情理,就很有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比如在执行工作中,在连带责任中执行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主责任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去执行,反而去执行次责任人,显然违背了一般人的情理。此时,或许因次责任人容易执行而迅速结案,但很有可能会使被执行的当事人对法院不满进而产生矛盾。反之,如果执行时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主责任人确实无执行能力时再去执行次责任人,就容易得到次责任人的理解。

  其次,目前社会公众对于执行工作不满的原因之一在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随意性太大,尤其是在执行具有多个责任人的案件时,执行谁、不执行谁缺少统一的规范。虽然有悖情理的事情未必违背法律或是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但却有可能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到执行工作的社会形象。株洲中院的做法既规范了执行的顺序,又统一了执行的程序;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合乎人们的常理,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执行不公、执行腐败现象,同时还可以避免人们对于执行工作中公正性的怀疑,逐步改善执行工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应当看到的是,在连带责任中,各当事人执行难易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别。抛开执行不公、执行腐败的因素不谈,造成执行中“劫富济贫”的主要原因在于执行人员贪图省事、害怕麻烦。实行“首责必究”必然会增加执行工作中的难度,但是,笔者认为,为了减少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为了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形象,执行人员克服自身的困难和麻烦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

  司法机关在实施司法行为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而公正执法,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执行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则是司法机关追寻的目标。因此,株洲中院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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