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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逾一年要交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4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王媛媛)上月,天河区地税局在检查某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股东张先生在2003年10月份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一直未归还。

  为此,税务部门责令陈先生补缴了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陈先生非常疑惑:难道从自己

投资的公司借钱还要缴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期超过12个月,且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该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张先生的情况,2003年10月份他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到去年9月为止期满12个月。假若陈先生在去年底前把借款还给公司,或者用于该企业的经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陈先生直到2005年6月仍未归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0×20%=60000元。

  广州地税提醒各位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宜超过12个月,并且一定要按期归还,否则,很可能是得不偿失,发生自己向“自己”借钱还要交税的情况。(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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