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双方均要纳税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5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何智凤王媛媛)李先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企业合作建房,他与该企业协议:由李先生的公司出资500万元,另一企业提供土地5000平方米,双方投资的房屋建成后,李先生的公司获得60%的房屋所有权,提供土地的企业获得40%的房屋所有权。 李先生不知要怎样纳税,为此他专门到广州市地税局咨询。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李先生提供的资料,属于合作建房方式中的第一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提供土地一方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而李先生的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