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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式辞职”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0:03 华夏时报

  章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因为效益不好,公司想裁员,于是就设了一个只有600至800元的基本工资,很多员工原来能拿四五千的工资,突然一下差距这么大,便都辞职了,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本报见习记者贾运华报道就此问题,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解答如下: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因为效益问题要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况下,如果保证员

工的工资水平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545元)的任何职位调动都是合法的。员工如果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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